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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需要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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