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三条内容有什么 法律 关注:2.73W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三条内容有什么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标签: 办学 条例 其他侵权 损害赔偿 第六十三条 中外合作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3186p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