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什么内容 法律 关注:1.81W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什么内容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标签: 损害赔偿 中外合作 其他侵权 条例 办学 第四十三条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pg0le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