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哪些内容 法律 关注:1.33W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哪些内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标签: 条例 办学 第二十五条 其他侵权 损害赔偿 中外合作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x4g6g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