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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究竟如何规定单位的举证期限

工伤认定中究竟如何规定单位的举证期限

工伤认定中究竟如何规定单位的举证期限
工伤认定中究竟如何规定单位的举证期限
1、在工伤认定中,单位的举证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单位需要在此期限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医疗诊断证明能申报工伤所需的材料;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去提出申请,则劳动者一方可在一年内去向劳动局进行申报。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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