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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证据保全

监控证据保全

监控证据保全
监控录像是证据吗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由此可见,监控录像是证据的一种,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和审查好相应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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