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标准是什么?
首先,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2.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3.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4.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所以并不是二胎放开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就不征收了。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2.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3.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5.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1k96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