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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胁迫行为的合同效力

存在胁迫行为的合同效力

存在胁迫行为的合同效力
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因素的胁迫行为相关法规

(一)《民法总则》法规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其他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和第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危难之际被迫的不真实表示属于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劣势违反双方之间公平为显失公平。两者构成要件并不相同,手段多为欺诈、胁迫,的情况可能等同于显失公平,适用不同法规,一般情况下可撤销、终止。当事人得知自身已经被非正当手段欺骗,无论遭遇何种情况,可走法律程序,有需要可联系律师365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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