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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政策

哈尔滨公积金政策

哈尔滨公积金政策
哈尔滨公产房能提取公积金吗?
您好,《哈尔滨市住屋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调离本市辖区的;(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屋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其住屋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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