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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客站拆迁实施方案

石家庄新客站拆迁实施方案

石家庄新客站拆迁实施方案
石家庄新客站拆迁实施方案
1.凡石家庄市新客站广场规划区域范围内,即建设大街、南二环、中华大街、槐安路所围合的区域均在此范围之内,共计7.9平方公里。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负责。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货币补偿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为准。同时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评估价格上浮10%拆迁房屋为平房或多层楼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房屋结构补贴。对拆迁中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困难家庭,在被拆迁房屋居住满3年且家庭成员中它处没有住屋,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金额不足16万元的,补到16万元。同时,以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产权调换,不可分割部分等于或小于5平方米部分不结算差价,大于5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差价款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结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贴近安置,不允许扩套。为解决被拆迁的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问题,按产权调换优惠政策调换,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补足30平方米,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按时搬迁每平方米最高奖励1200元
2.法律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实施单位或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拆迁,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委托拆迁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拆迁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具有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组织实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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