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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问题解析】
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有: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3、执行期间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
    短时间内有大额资金的进出且流水相比是明显异常的,并大额资金的进出不能做合理解释。
    恶意转移财产,也就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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