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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债的人有什么刑事责任

逃废债的人有什么刑事责任

逃废债的人有什么刑事责任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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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债的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逃废债务中有以下行为的,为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判决罪。《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即如果对方欠你的债务,你起诉后,法院判定对方还债,但对方有能力偿还而又故意逃废,则可以以此罪处理

2、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查封冻结财产罪。《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也就是说,债务人如果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则可以以此罪追究。

3.如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的形式来逃废债务的,可以以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3条外,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找不到追究恶意逃废债务者刑法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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