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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撤资的规定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

关于合伙人撤资的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发生合伙人撤资,我们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一)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
(二)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合伙人撤资需要和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并且合伙协议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解决,同时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在没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人撤资。
合伙人撤资退伙的条件如下: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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