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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及广播服务公证合同书

电视及广播服务公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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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及广播服务公证合同书

兹证明,通过缮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澳门财政局公证处第378号簿册第56页至68页的公证合同,是对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合同作出修订及续期;此批给合同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同一公证处第278号簿册第40至58页签订,最后一次的修订合同缮立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同一公证处第314号簿册第98至113背页,该修订及续期合同内容如下:

第I章 概则

第一条 (本合同之标的)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简称“澳门特区”或“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

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

二、为提供上款a项所述服务及操控b项所述系统,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广播用无线电频率及频道。

第二条 (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概念)

所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意即采用非导向电磁波、以无名址单向形式传输供市民大众接收的连声影像以及声音。

第三条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业务的营运上,应遵从无线电广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条 (不符广播目的之节目和信息)

传输下述的节目和信息,视为不符广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为或提倡性别歧视、排外、暴力或怨愤,以及内容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的少数群体采取擅专或攻 击行为;

鼓吹不爱惜生存环境。

第五条 (技术规格)

一、在不影响承批人须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电信办)取得有关的政府许可的现行法例规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广播站的设备,应遵守以下的主要技术规格:

二、为实现本合同所订责任而证实有需要时,承批人可申请在原有频道上增加别的可用频道或改变所获批给的频道的技术规格。

三、承批人可按为本特区而定之技术规格申请增加卫星电视数码播放频道或地面电视数码播放频道。

第六条 (播出的节目频道)

一、承批人必须播出:

a)电视广播方面: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国际化节目频道,包括葡文每日新闻及资讯节目。

b)声音广播方面: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葡文节目频道。

二、除上款所指的频道,承批人还可播出一条卫星电视中文频道及两条调频米波(短波)声音频道,后者其中最少一条为中文广播。

第七条 (国际协议的约束)

承批人须遵守适用于澳门特区的电信及社会传播国际协议或协约的规定。

第八条 (与外间的合作)

一、承批人可与外地的电台、电视台以及制作人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澳门特区广播该等电台及电视台的节目及其他制作。

二、承批人应运用必要的技术资源,接收及广播上款所述节目。

第II章 批给

第九条 (期限)

批给由签署本合同起计续期十五年。

第十条 (本批给的不可转移性)

本批给属不可转移性,未经批给人许可,不得进行顶让或分营,即使部分亦然。

第十一条 (担保)

批给人订定承批人应缴保证金的金额、期限及条件。

第十二条 (批给的接管)

一、当发觉在未经批准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全部或局部中断服务,或当出现特殊情况,又或当承批人的组织运作或设施、设备的状况出现严重弊端时,澳门特区可暂时取代承批人的地位,接管本批给,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材料,以便实施必需的措施来确保批给活动的进行。

二、在接管情况下,为维持服务的一切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服务的倘有额外费用,概由承批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以正常条件恢复经营服务,为此,将重新拥有有关的设施、设备及材料。

四、如果承批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经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的因素,批给人可即时撤销批给。

五、在接管批给的期间内,承批人无须承担本合同引生的义务。

六、接管的期间不算入批给期。

第十三条 (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一、为本合同之目的,所称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包括:有关当局的干预、战争、公众秩序的改变、火灾、地震、水灾、风灾、大气放电、破坏活动、罪恶行为、经适当证明的第三者干预,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料的类似情况。

二、一切由监察实体基于有依据的意见,结论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且非属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亦视为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三、当已经遵守安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官方机构及部门订定的规定和守则,或无该等规定时,已经遵守一般施行的规定,均视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承批人毋须承担在本批给合同内承担的义务,但必须证明已采取一切防患于未然的必要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撤销)

一、如果承批人违反本合同订定的主要义务,批给人可撤销本批给,尤其发现:

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经营;

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当的设备;

违反无线电广播活动的法律制度;

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转移批给;

不向批给人缴付应缴的回报。

二、批给人未预先以双挂号信通知承批人限期最多九十天内履行未完的责任,不宣告撤销。

三、撤销批给后,用作经营的财产概无偿归属澳门特区。

第十五条 (因公众利益的撤销)

一、在公众利益迫使下,批给人得在任何时刻撤销本批给。

二、如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时,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及已作出的投资、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六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本合同期满前赎回批给。

二、本续期生效十年后方可作出赎回。

三、如批给被赎回,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已作出的投资及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七条 (消灭)

本批给因下列原因消灭:

批给期告满;

批给人与承批人达成协议;

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赎回。

第十八条 (用于批给的财产归属澳门特区)

一、批给因第十七条预料的任何形式而消灭时,用于批给的一切财产和权利概归属澳门特区。

二、用作建立制作场地、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的大楼,以及承批人在经营业务时通常使用的设备、用具、材料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批给之物。

三、承批人承诺,所交出用于批给的财产,具备可让服务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的功能和保养,如欠缺该等条件,澳门特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的款项,为此,可在补偿金或保证金中扣除。

四、上款所述财产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交付。

第十九条 (融资合同)

在归属情况下,澳门特区可以取代承批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所指设施及设备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者。

第二十条 (归属的数值)

一、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承批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总资产净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二、如对计得的数值有异议,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仲裁庭解决。

第二十一条 (归属数值的修正)

如澳门特区在赎回或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的情况下承受第十九条所述的地位,上条所指数值将减去在归属日尚欠的本金总和及该总数以归属日至约定还款期结束时融资合同采用的息率计得的利息,此乃固定息率的做法;如属浮动息率,则用过去期间的平均息率计息。

第Ⅲ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十二条 (批给人的权力)

一、在不影响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下述的权限:

确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计划文件;

对承批人及其发展的业务进行长期监察;

委任一名政府代表,并赋予法律、本合同及承批人 章程订定的权力;

批准承批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暂停经营要求;

批准承批人章程的变更;

命令施行罚则;

依法律或本合同赋予的权能,命令消灭批给。

第二十三条 (承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关的现行法例下,占用澳门特区或其他公权法人的公产或私产土地,来为对于履行职责是不可缺少的设施及设备建立输送设备。

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权利:

a)在有关当局预先批准下,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认别及 因工作需要时,在公众地方自由通行;

b) 本身无线电中心由有关现行法例订定的地役保护权;

c)在制作场地与传输中心之间,及在传输中心与有必 要的转播站之间建立的赫兹束的地役保护权;

d)依法建立对于实现本身宗旨是必需的,开通澳门特 区内或外的任何电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承批人的义务)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文订定的义务外,承批人应为履行本批给的规定而设法拥有必需的人力、技术、材料及财力,以良好地经营所批给的业务,以及进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于批给的财产有良好的保养。

二、承批人还有义务:

严格遵守由澳门特区政府在电视及声音广播方面作 出的与维护公众利益有关的指令和指示;

制定跨年度计划,显示将要推行的目标和策略;

制定反映跨年度计划实施进度的业务计划;

遵守国际电信联盟机构的适用规定及电信办发出的 技术性规则和指示;

确保经营的持续性和常规性;

紧随在声音及电视广播领域内的技术趋势,并为电 信网络引入最现代化的科技;

以选择澳门特区为居所,对经营批给业务是必要的 人员来为本身服务;

向批给人提供对其执行职务是必要的资料和解释, 并向其提供必需的工具,使其实质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

遵守法律或本合同订定的其他义务。

三、上款b及c项所述的计划文件,均须在开始实施的六十天前寄交批给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投资)

一、承批人必须作出必需的投资,以保证第六条所定节目,在符合最佳的声像广播素质标准下完全覆盖澳门特区。

二、承批人亦必须紧随声像广播领域的技术趋势,以保证时刻履行上款的规定。

三、承批人作出的投资应载明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的跨年度计划及业务计划。

第二十六条 (资讯)

一、承批人在广播及处理资讯时,应尊重真实、中立、公正及忠诚的价值,不播放虚假的、偏见的或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不对可能有歪曲或误导公众成份的事实作新闻性质的处理。

二、在第六条预料的节目频道内必须在适当的时刻内播放关于本地及国际实况的电台及电视中文及葡文新闻报导以及文化及体育性质的节目。

第二十七条 (公告及声明的广播)

承批人必须无偿地、完整地广播澳门特区政府随时基于公众利益而认为有必要的官方公告及文告,并指明其来源。

第二十八条 (选举节目)

一、于选举活动进行期间,承批人必须让出按法律或选举委员会订定的广播时段给候选人使用。

二、批给人保证向承批人支付关于候选人按照由选举活动开始日生效的秩序表使用广播时段及技术资源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答辩权或更正权)

承批人必须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作出关于行使法定的答辩权或更正权的保证。

第II节 广告

第三十条 (广告的应遵原则)

承批人播出的广告受现行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 (广告时间)

一、承批人每周播送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该周总播送时间百分之十。

二、播放影片期间,每小时不得插播广告超过三次,且每次广告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三、承批人不得在播出影片的技术及艺术资料与开映之间插播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烟草广告)

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三十三条 (含酒精饮料的广告)

一、在七时至二十一时之间,承批人不得播送含酒精饮料的广告。

二、含酒精饮料的广告不得:

未成年人出现;

以未成年人为宣传对象及引诱他们饮用;

鼓吹过度饮用;

贬低不饮用之人士;

暗喻饮用时有任何程度的成功感;

暗示或出现饮用的动作;

与驾车扯上关系。

第三十四条 (幸运博彩的广告)

幸运博彩的广告不得以幸运博彩作为主要宣传目标,及不得在七时至二十一时之间播送。

第三十五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广告)

一、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广告应顾及他们心灵脆弱,承批人于播送该类广告时尤其不得:

含有损害他们身心或道德的任何言词;

暗示不使用所宣传产品或服务时会比别人低下;

二、承批人播送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宣传对象的广告时,当中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必须与他们之间存在可觉察之关系。

第IV章 承批人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宗旨)

一、公司宗旨是经营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服务。

二、公司得从事或提供法律许可的,与上款所述活动相关的其他商业活动或服务。

三、公司得参资于其他公司,而不论那些公司的形式、性质或目的如何。

第三十七条 (从事其他业务)

一、承批人可自己或与其他实体合夥从事下述业务:

经营广告业;

录制、出售及出租音像制品;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出版及出售与本身业务相关的刊物及产品;

洽商节目赞助;

洽商电台、电视内部制作场地时间;

洽商制作及剪接业务;

承批人章程预料的其他业务。

二、承批人亦得通过付酬及预先经批给人准许,让出广播时段。

第三十八条 (承批人被禁止的作为)

承批人未经批给人的预先及书面准许不得修改本身章程。

第三十九条 (承批人的总部)

承批人的总部必须设在澳门特区。

第四十条 (行政及领导机构)

一、公司将由一个董事局领导,按照章程规定,董事局可将本身权限委托给一个执行委员会或一名常务董事。

二、执行委员会成员及常务董事必须以澳门为居所。

第四十一条 (政府代表)

行政长官将以批示任命政府代表乙名加入承批人公司,并授予法定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十二条 (无线电广播公共服务的资助)

承批人提供无线电广播公共服务,批给人每年给予津贴。

第四十三条 (承批人的会计)

一、承批人必须存备按现行法例调整和编制的会计。

二、承批人采用的摊折率及每年产生的准备金,均按本特区现行规定为之,但不妨碍承批人鉴于公司的特徵及设施设备和用于批给的其他有价品的性质而提出有依据建议后,被特许采用其他比率。

三、承批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值,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四、批给人可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订定上款规定与税务无涉。

第V章 最后及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

一、承批人必须按适用法例的规定,为经营所得的利润交纳税款。

二、承批人在批给期间获下列优惠:

豁免临时或永久进口营运所需设备的消费税;

豁免营运设备的无线电通讯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批给合同)

一、承批人因作为或不作为作出不履行一般及特定义务的行为,视为违反本合同。

二、为上款规定之目的,下述者尤其构成违反本合同:

违反关于节目编排的义务及传输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违反关于广播权及行使答辩权和更正权的规定;

传输暗号、暗语及隐晦的信息;

故意作出由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或协约定为破坏 性的干预行为;

妨碍或拒绝由批给人或有权限的机构或实体行使监 察权;

使用的设备不符批给人订定的规格或不适宜于承批 人良好地执行业务;

改变或违例改动设备的技术特徵及其认别资料。

第四十六条 (罚则)

一、倘无预料其他更重处罚,批给人可于证实承批人违反下述合同条款时施予下列罚款:

e及g项:罚款澳门币三万元至十五万元;

其他条款:罚款最高澳门币三万元。

二、施行罚款时,批给人将订给承批人一个期限,履行原来因未履行而罚款的义务。

三、倘承批人于第二款所述期限内依然不履行有关义务,批给人可以:

施行新的罚款;

撤销本合同。

四、交纳上款所述罚款,不豁免承批人承担倘有的民事责任,亦不妨碍有权限实体实施澳门特区法律及本合同内预料的其他罚则。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

一、批给人与承批人之间在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执行上所产生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权限者,悉交由一个在澳门特区运作的仲裁庭处理,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批给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双方协商产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员之日起三十天内指出本身的仲裁员,或双方在指出最后一名仲裁员后三十天内不能就第三仲裁员达成共识,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员将由澳门初级法院选出。

三、仲裁庭将以“公平原则”进行审理,对其作出的决定不得上诉。

四、仲裁庭亦将订定仲裁负担及订定双方在这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在终止合同下承批人人员的状况)

一、如终止合同,不论名义如何,双方将协商适当的措施,把承批人人员转入新承批人公司或有关实体,以确保批给活动的提供。

二、上款预料的转入不构成任何一方的义务,但不妨碍于终止日实行强制生效的规则。

第四十九条 (适用法规)

本合同受规范其内所载事项的命令性法例的约束;本合同内未载明事项均按现行法例处理。

双方签署本合同。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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