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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执行小产权房

法院怎么执行小产权房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法院在掌握小产权房执行手段上,一是交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确认,由债务人自行将房屋变卖,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以确认买卖交易的完成。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确定交易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按上述方法操作,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时,法院可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法院自行变卖。

法院怎么执行小产权房
标签: 产权 法院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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