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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实务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

融资租赁实务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调整了规范合同效力的方式,不再简单地以“不是有效就是无效”的标准来考察效力问题,而是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以是否执行融资租赁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纠纷裁判的方法。按此规定,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问题,即,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虽然不会直接因为标的物的原因而被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却可能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此导致融资租赁公司预期的合同利益得不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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