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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廉租房的条件

办理廉租房的条件

办理廉租房的条件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屋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屋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屋的。
不得申请廉租房的限制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屋转让行为且转让住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屋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屋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屋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屋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屋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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