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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后房产证

过户后房产证

房产证办理的材料准备主要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过户后房产证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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