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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套房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第三套房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第三套房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律师解析: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因为按照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来看:
1、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者,限制贷款;
2、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购房;
3、贷款人缴纳当地住屋公积金账户满一年,并且自申请使用住屋公积金贷款日起向前推算,连续(必须连续)缴纳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购买第三套房符合了上述限制条件,因此不能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屋且租住公共租赁住屋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屋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屋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屋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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