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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取房产证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没有领取房产证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没有领取房产证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判断无房产证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认为基于买卖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只要没有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原则上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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