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解答 >律师文集 >

涉外婚家实务中域外送达问题

涉外婚家实务中域外送达问题

涉外婚姻案件的送达程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当下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送达周期特别漫长,动辄可以花费一两年的时间,足以消耗掉委托人的一切耐心。所以,婚家律师一定要对涉外送达制度有所了解,以便与委托人保持良好沟通,选择最适合委托人的诉讼方案。

涉外婚家实务中域外送达问题


01 域外送达的主要法律依据及送达方式



目前我国的域外送达主要依据是《海牙送达公约》(下称“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全称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92年开始对中国生效。《海牙送达公约》是目前国际上有关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最为完备的公约。相关文书通过司法部司法协助处对外进行送达,是涉外诉讼的主要送达途径。


根据中国法律以及公约规定,在中国与其他公约缔约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基础上,就双边送达问题,应该适用公约的规定,并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同时,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在因被送达人地址不明导致公约不适用时,才可以采取公约外的送达方式送达。


1.  送达方式之中央机关送达

公约允许的主要送达方式是通过各缔约国指定中央机关的方式送达。我国指定司法部为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由司法部司法协助处具体办理,具体的流程为:国外司法机关——外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中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2.  送达方式之使领馆直接送达

中国通过驻其他公约缔约国使领馆的直接送达,只适用于向在其他公约缔约国的我国本国国民的送达,其他公约缔约国通过驻中国使领馆的直接送达,只适用于向在中国的其本国国民的送达,不适用于向在中国的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士的送达。

     3.  送达方式之邮寄送达

据公约第10条就邮寄送达规定的措辞,中国对公约邮寄送达提出的保留。也就是说,中国禁止其他公约缔约国向中国境内邮寄送达文书,而不禁止其他公约缔约国接收中国的邮寄送达文书。如果其他公约缔约国没有对公约第10条规定的邮寄送达方式提出保留,同时也没有采取对等条件对待中国,那么中国就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其他公约缔约国境内进行邮寄送达。

02 域外送达的主要实践问题                 



      1.  速度慢

公约允许的主要送达方式是通过各缔约国指定中央机关的方式送达,我国指定由司法部司法协助处具体办理。自受理案件法院正式委托送达之日至送达证明返回该法院之日止,平均需要1年至1年半的送达周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这五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途径向美国司法部指定的接受机构邮寄送达材料,除这五个省市以外,其他省市人民法院涉及到向在美国的当事人送达,还是要走层报的程序。

2.  与其他送达方式衔接不畅

公约没有规定电子送达方式,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明确规定了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域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由此可知,在公约不适用的基础上,中国可以向域外进行电子送达。但是在公约适用的基础上能否采取电子送达的送达方式,涉及到如何处理域外电子送达与公约的衔接关系的问题,目前中国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其中规定了向域外进行的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作为一种拟制通知,只有在采取其他送达途径均无法将文书送达时才会采取这种方式送达,任意地不正当使用公告送达,不仅会导致当事人频繁启动二审与再审程序,甚至将影响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公告送达却成为了区际送达的主要途径。


03 结语                                               



就涉外婚姻家事实务中的域外送达,在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前提下,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基础上,应该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但由于的各责任部门之间送达信息沟通不够顺畅,缺乏一定的协调配合,送达效率不高;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缺乏协调,以公约以外的方式,如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要考虑与公约的衔接问题争议较大等原因,目前域外送达仍为一个需要多层密切注意的问题。

期待未来,我国能够从法律层面上出台处理电子送达与公约衔接关系的正式规定,以提升送达效率。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falvjieda/lvshiwenji/5y6d5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