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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小金库”如何评价

职务犯罪案件中“小金库”如何评价

“小金库”案件认定标准

职务犯罪案件中“小金库”如何评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shu发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结合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包括隐匿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包括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包括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的原材料等资产;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的资产;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方式转移的资产;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的资产。

(4)其他形式,如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等价外费用;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行政事业型收入、罚没收入等。由于“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于本单位,又由该单位人员管理、业务支出,实质上仍处于单位的管理、控制之下,其性质仍属于公共财物。

由于“小金库”实质上是一种“账外账”的俗称,而账外账的成立可能具有长期性也可能仅具有临时的属性,对其处理容易与违纪处理相混淆,所以应当先区分该笔钱款性质是否为公司“小金库”后,再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认定是否属于公司“小金库”,应当从其设置的知情范围、设置目的、公司管理、经费使用及实际受益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原则上应当从其资金使用及流向来确认。①如王雪龙挪用公款、贪污案②中,王雪龙控制的上海通阳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厚缘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均系被用于上海神牛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账外账资金)在王雪龙所在的上海神牛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转制后,被无偿转让给王雪龙关系人,后王雪龙所在的转制后公司主观上无法知悉上述两家公司,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对上述两家公司的控制;后续无论是从两家公司的管理还是经费的使用上,都是由王雪龙个人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因此无法认定系王雪龙所在公司的“小金库”,最终认定王雪龙构成贪污罪。

在“小金库”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支出钱款的性质,应当从以下几种形式加以区分:第一,如果是单位领导和少数管理人员擅自私分“小金库”资金,则系通过利用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第二,如果将“小金库”的资金用于私人支出,即符合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客观要件,则亦属于贪污行为。第三,如果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将“小金库”资金作为福利、奖金分发给单位的大多数职工,宜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第四,如果是将“小金库”资金用于公共支出或公务开销,属于将公共财物直接用于公务活动,仅能认定为违反财政纪律,不构成犯罪。第五,如果仅是将“小金库”资金用于私人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但有归还资金意图的,宜认定为挪用型犯罪。实践中,还存在将“小金库”用于公私兼具的开销,在认定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钱款具体去向及开销性质等综合判断,审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根据性质无法被认定为“小金库”案件,而所谓的“小金库”仅是行为人贪污的手段和方式,则不应扣除所谓的公务支出。如上述王雪龙等人贪污案中,法院认为,王雪龙将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性支出,属于对赃款的处分行为,该部分款项不能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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