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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认辞职是否属于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洛阳劳动律师

员工自认辞职是否属于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洛阳劳动律师

一、关键词

洛阳劳动律师|员工自认辞职是否属于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要旨

    员工诉称被迫辞职,但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员工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

三、案情简介

1996年8月,王先生入职A公司工作。

2013年6月,王先生不在A公司上班,A公司停发王先生社保及工资,王先生于2018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委驳回王先生仲裁请求,王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于2018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事实理由部分显示“被迫辞职”,但是并未举证证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王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3746元于法无据。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单位符合以上情形的一种或者几种,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则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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