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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现场老人被群众挤倒摔伤怎么获赔?

促销活动现场老人被群众挤倒摔伤怎么获赔?

基本案情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丰县开发了某楼盘,并将该楼盘委托给Z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进行营销。2014624日上午,两公司为楼盘促销,在某楼盘售楼中心举办大型有奖促销宣传活动,该促销活动没有对参加人员做出年龄限制,也未安排活动顺序,现场安排混乱,由于活动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A某(75岁老人)在活动现场被拥挤的群众挤倒摔伤在地,双腿失去知觉。

促销活动现场老人被群众挤倒摔伤怎么获赔?

审理查明

2014414日,两公司之间签订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将F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委托给Z营销顾问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了销售价格、销售方式、销售奖励规则以及销售代理佣金的提取标准,并且Z营销顾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提前将代理楼盘所涉及的总体及阶段性的销售策略、推广策略、广告策略、定价策略等报F房地产公司审核,经确认后执行。后Z营销顾问公司为楼盘促销,欲举行千把遮阳伞,全城免费装的活动,并在售楼处前张贴海报吸引来往行人关注。2014624日上午8时许,Z营销顾问公司在售楼处前举行免费发送遮阳伞的活动,活动未开始,现场已有大量人群排队围观,后在争相领取遮阳伞的过程中,A某不慎被人群挤倒摔伤。

争议焦点

第一,两公司对A某的损失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F房地产公司已将其开发的楼盘委托给Z营销公司代理销售,并在合同中一并约定销售价格、销售方式、销售奖励规则以及销售代理佣金的提取标准,本案发生的缘由系Z营销顾问公司为楼盘促销、吸引人气、增加关注所举办的促销宣传活动,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完成代理销售任务,且此次活动的策划方案由Z营销顾问公司提供,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组织人员排队领取奖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Z营销顾问公司在售楼处前进行楼盘宣传促销活动,其对活动现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在参与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且Z营销顾问公司先前已在售楼处前张贴海报,告知来往人群在活动当日有遮阳伞赠送,以此进行大幅度宣传,以致活动还未开始,现场便有大量群众排队围观,而后Z营销顾问公司在发放礼品过程中,未注意发放方式,也未维护好现场秩序,导致参与群众争相拥挤,A某在拥挤中被挤倒摔伤在地。Z营销顾问公司作为楼盘促销宣传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A某在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虽然过程中系第三人侵权,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F房地产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

本案A某已年逾古稀,其不顾自身安全参与到人群拥挤的活动现场抢夺礼品,其未考虑到自身的身体状况,亦有不注意自身安全的过失,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案应由A某与Z营销顾问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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