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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个别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入刑的试想

将个别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入刑的试想

将个别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入刑的试想

所谓职业打假人(食药品类)是在一定期限内大量购买食品、药品,并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量之大、金额之多、频率之高,其系以牟利为目的,该类人员知假买假的行为属于一种激化社会矛盾、浪费司法资源的不诚信行为,甚至有敲诈勒索之嫌。我们提倡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应该制止知假买假且以此牟利的不诚信行为,笔者通过案例检索,近年来重庆市涉及职业打假人案件数量竟为全国之最,在世风日下的今天,有关机关竟成为滋生以上不诚信行为的温床。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尝试从多角度遏制以上不良现象,而通过追究个别符合入刑标准的职业打假人刑事责任恰恰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讲,这伙人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很明确,即为后期的索要十倍“赔偿”做准备。

这伙人利用了这些小商户会尽可能满足消费者请求的心理,而这些商户却全然不知其热心行为反而成为了这群人勒索的把柄。这伙人不仅诱导商户售卖,而且刻意诱骗商家的员工帮其代购这些包装有标识瑕疵的商品、或直接指定商户按照其要求提供包装,然后将上述商户的行为虚构成商户自己主动的售卖行为,进而达到自己索要十倍“赔偿”的目的。

更有甚者在个别案件中,这伙人手段更为恶劣,在第一次成功购得标识瑕疵商品后,仍不就此罢手,其他团伙成员会连续到该商户去购买,等到第二次、第三次购买得手后,再依次向商户索要十倍“赔偿”。

很显然,这伙人在索要十倍“赔偿”的诉讼过程中,隐瞒了自己故意诱导、指示、请求商户出售具有包装瑕疵的散装食品行为,并“假借”商户的上述错误行为,借助司法“打假”的手段向商户索取十倍“赔偿”的主观动机。

其次,客观方面,这伙人“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打假”政策或法律、法规,向商户索要十倍“赔偿”。这伙人虽然客观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但只要达到其索要“赔偿”的主观目的,在开庭前、后大部分案件都以撤诉、和解等结案。

最后,这伙人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而且带来国家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其利用国家司法部门的公权力来对商家进行勒索,以此达到自己非法索取钱财的目的,是十分清晰明确的。其敲诈行为无疑对重庆市一些底层小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以上为笔者代理多个涉及职业打假人案件的心得体会,有个别不准确、不全面、不正确的理解望予指正。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于惩恶扬善,而个别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游手好闲,知假买假,恶意“勒索”实体企业微薄利益,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尽早从立法、司法上从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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