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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驳回? 洛阳离婚律师|前妻离婚后要求分割安置房

被法院驳回? 洛阳离婚律师|前妻离婚后要求分割安置房

一、案情简介

洛阳离婚律师|前妻离婚后要求分割安置房,被法院驳回?

刘女士与韩先生于2012年12月6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所在的村整体搬迁,2014年4月23日以户主韩1(韩先生之父)名义分得社区2单元303号12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后刘女士与韩先生因感情问题,刘女士刘女士起诉至法院,本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女士与韩先生离婚,现因安置房的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刘女士诉至本院。

二、法院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认为,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缔结婚姻之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根本无法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分割问题,审理离婚诉讼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请求进行判决,只有在夫妻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才可向人民法院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提起诉讼。

本案中,双方所争执的系拆迁安置房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拆迁安置是以家庭为单位按户口进行安置,刘女士与韩先生离婚前的户口在户主为“韩1”名下,而政府对“韩1”的安置至今仍未进行完毕,余40㎡未安置,故本院依据刘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政府对刘女士是否已经进行过安置且安置在何处,也无法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对刘女士要求对洛阳市××社区××楼××单元××室134.71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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