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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法律贴士系列 | 12篇: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确打开方式

企业家法律贴士系列 | 12篇: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确打开方式

在不少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过程中,频繁上演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压迫与反压迫的斗争,最常见的情形莫过于控股股东利用自身对公司拥有的较大决策权,长期损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等股东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小股东们往往会想到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知情权等权利。

企业家法律贴士系列 | 12篇: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确打开方式

一、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履行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二、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具有合理目的

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和尊重,但为了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法律也要求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具有合理目的,这是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

三、股东主张的知情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3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包括:

(1)公司章程查阅权与复制权;

(2)股东会会议记录查阅权与复制权;

(3)董事会会议决议查阅权与复制权;

(4)监事会会议决议查阅权与复制权;

(5)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与复制权;

(6)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不包括复制权)。

由此可见,股东的知情权存在特定的范围,股东不能对该权利范围无限扩充或延申。

四、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可以行使知情权。

总而言之,股东的知情权虽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否则可能面临不被法院支持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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