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股东知情权的强制执行

股东知情权的强制执行

股东知情权的强制执行
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有关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相关法律上有明确确定,公司在申报股东以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时,避免出现错误的情况,否则导致股东资料出现错误的对于后期办理一些行政审批事项是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1grw4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