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解答 >律师随笔 >

房产律师——开发商因未及时结算工程款以房抵债债权人去世开发商起诉其继承人支付房款纠纷

房产律师——开发商因未及时结算工程款以房抵债债权人去世开发商起诉其继承人支付房款纠纷

原告诉称

房产律师——开发商因未及时结算工程款以房抵债债权人去世开发商起诉其继承人支付房款纠纷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35821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5278.6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赵先生系母子关系,赵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H公司曾负责北京市顺义区某项目工程建设。1999年5月26日,原告与赵先生签署《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赵先生购买由原告开发建设的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购房款合计658217元,分两次支付,签约当日已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购房款于1999年10月1日前付清,否则从上述项目工程款中扣除。

签约后原告如约向赵先生交付了房屋而赵先生却未能依约于1999年10月1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就从款中抵扣剩余购房款一事,由于北京H公司与赵先生持有不同意见,北京H公司不同意抵扣,导致经多次协商该条款未能得到实施,原告虽多次向赵先生追索购房款,但该房屋购房款至今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赵先生所签《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执行。赵先生拖欠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款毫无效果。2019年1月17日,原告就本案曾起诉赵先生至贵院,但经贵院调查赵先生已于2018年12月20日晚突发疾病去世,原告随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将赵先生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辩称:我儿子赵先生已交房款33万元,剩余的3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现在原告还欠赵先生工程款,当时说的也是从工程款中扣。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某、赵某英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用工程款扣减过房款。我方认为现不欠购房款。

 

法院查明

孙某系赵先生的母亲。赵先生的父亲于2014年7月1日去世。赵先生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取名赵某英。赵先生于2018年12月20日因病去世。

1999年5月26日,A公司(卖方、甲方)与赵先生(买方、乙方)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一号房屋,后A公司(甲方)与赵先生(乙方)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一、乙方于1999年4月购买一号,总价591052元整;二、乙方已付30万元整,剩余房款291052元于199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1999年10月1日之前方未将全部余款付清,则该房屋单价从4180元/平方米增至4655元/平方米,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庭审中,原告提交收据一张,证明赵先生于1999年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就是协议中已付的30万元,尚欠购房款358217元。

关于所欠房款,庭审中经询问,被告孙某称:赵先生生前是做工程的,有个公司是北京H公司,在涉诉房屋所在小区做过工程,小区的上下水和煤气管道都是该公司做的。原告欠赵先生的工程款没有结清,现在原告不承认欠工程款,关于洽商的材料都交给了原告,我方手里没有资料,还没有等赵先生起诉A公司,赵先生就去世了。

对此,原告称:关于所欠购房款,在赵先生生前多次找其催促交付房款,赵先生称暂时没钱就一直没给。

另,关于赵先生遗产情况,经询问,被告孙某称:我们并没有继承过赵先生的遗产。

经询问,高某称:高某和赵先生去世之前有过一次复婚,高某与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生了一个女儿,取名赵某英。2015年8月,赵先生和高某复婚的,2015年10月复婚,到去世之前跟赵先生一直是结婚状态。

经查,2014年5月21日,赵先生与高某登记离婚,2014年5月22日,赵先生与苏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13日,赵先生与苏某登记离婚,2014年8月13日,赵先生与高某登记结婚。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A公司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具体在本案中,1999年5月26日,原告与赵先生签署《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其《补充协议》,此契约与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上述合同中约定赵先生购买由原告开发建设的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购房款合计658217元,分两次支付,签约当日已付首付款300000元,剩余购房款于1999年10月1日前付清,否则从上述项目工程款中扣除。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之子赵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H公司曾负责北京市顺义区某项目建设。现赵先生因病去世,原告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购房人赵先生之继承人,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赵先生遗产范围内支付剩余购房款。

首先该剩余购房款数额的确定涉及原告与赵先生生前公司工程款的结算事宜;其次,如赵先生剩余未支付购房款数额确定,被告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有赖于赵先生遗产继承事项的处理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原告与赵先生所签契约中约定,剩余购房款于1999年10月1日前付清,否则从上述项目工程款中扣除。

现原告与赵先生之间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尚未解决。原告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赵先生继承人偿还涉诉房款不当。就原告所诉事项,其可待工程款问题解决后,视情况另行解决。故在本案中,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falvjieda/lvshisuibi/08ow4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