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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以下简称裁判,含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少数地方党政机关长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了法律权威,降低了党政机关公信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中办发[2012]6号

颁布时间:2012-02-03

实施时间:2012-02-0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有效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是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的民事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在我国,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全社会尊法、守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少数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存在不尊重和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现象。有的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妨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执行。有的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不规范、不遵守协议、不履行相关义务引发诉讼纠纷。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还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信心,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决纠正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做法。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高度,自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解决党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积案,从严规范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做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表率。

二、突出重点,限期清理积案

当前,要认真开展一次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限期清理解决积案。

(一)严格时限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自查自清,首先要摸清积案底数,及时汇总上报,做到明确责任、集中化解、依法处理,确保党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积案尽快得到解决。这次专项积案清理工作从2012年3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党政机关尚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全部都要纳入这次专项清理工作范围。

(二)突出清理重点。这次专项积案清理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一是着力解决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拖欠债务案件的历史旧账。对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这类企业破产的案件,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对党政机关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的,出资机关应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二是着力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积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已经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必须按照文件要求,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尽快清偿拖欠的工程款项。三是着力解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党政机关清偿购买办公设备、用品和公务消费等拖欠款项的案件,拖欠机关必须及时清偿。四是着力解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规避和抗拒执行。

(三)彻底清偿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化解债务、解决执行积案。一是坚持分级负责,省(区、市)、市(地)、县(市、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积案清理工作经费和偿债资金。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积案清理工作经费和偿债资金,所欠债务原则上按原渠道偿还,不得转嫁、逃避责任。三是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执行积案,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用于城市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执行。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执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四)强化组织领导。一要加强指导协调。中央政法委牵头组成专项积案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方协同的工作格局。二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安排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要求。要在摸清积案底数的基础上,对纳入这次专项清理工作范围的执行案件,进行逐一排查登记,做到数量清、原因明。摸底登记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要对摸清的底数及时汇总、逐级上报至中央政法委,同时,对排查出的积案逐一明确案件办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要明确进度。要集中力量加大化解历史积案的力度。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力争化解50%,在2013年6月1日之前力争化解70%,到专项清理工作结束时,应当化解全部积案,并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央政法委。四要认真总结验收。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要对专项积案清理工作进行自查,上级党政机关可以采取明察暗访、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积案清理工作的情况和成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从严规范党政机关的民事经济活动和行政行为

从源头上解决党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从严规范党政机关的民事经济活动和行政行为。

(一)严禁党政机关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和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已有规定,严禁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和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对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从严规范党政机关进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活动。党政机关要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不得违反规定修建楼堂馆所,不得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确需进行的工程建设,应当首先落实资金来源,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的办法进行建设。党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生活物资等一般性采购的,一律即时结清价款,不得赊购。党政机关在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清偿债务前,一律不得购买新车以及价值较高的办公设备。

(三)规范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认真听取法律意见,凡签订民事经济合同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减少诉讼纠纷,防范经济风险,从源头上避免产生党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问题。

(四)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在加强行政应诉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的执行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并自觉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一)健全监督制度。党政机关要带头尊重、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督促下级党政机关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要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要将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的考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考核目标及量化考核评分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的必要经费保障,建立规范化的债务偿付制度。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研究建立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防止出现党政机关因债务纠纷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问题。坚决杜绝行政机关违法收费用于解决民事经济活动的经费等行为。

(三)建立积案防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党政机关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由最高人民法院汇总报送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委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通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踪了解,组织督查调研,通报工作进展,协调相关部门化解案件,切实防范积案发生。各省(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和协调解决机制。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党政机关违规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情节严重或者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党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规范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的问题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认真解决。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相关工作,将其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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