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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充分发挥住屋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政策性住屋,《通知》对购买政策性住屋的职工申请贷款在贷款额度、房屋套数认定和审批时效上都优先给予了支持。

颁布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屋资金管理中心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19-04-12

实施时间:2019-04-1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屋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屋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屋消费需求

(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屋。职工购买政策性住屋的,确定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屋(包括按经济适用住屋管理的住屋,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屋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屋等政策性住屋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屋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屋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屋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屋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三)调整住屋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屋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屋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屋贷款和住屋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屋贷款政策办理。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屋且名下仅有1笔住屋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屋且名下无住屋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屋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屋贷款政策办理。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屋的,不予贷款。

(四)调整首付款比例。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经济适用住屋之外的首套住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套住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60%。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购房总价以房屋评估值和购房合同总价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五)调整二套住屋贷款最高额度。首套住屋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二套住屋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调整贷款期限和月还款额上限

(六)调整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七)调整月还款额上限。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五、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业务

(八)开办住屋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借款申请人可在申请贷款时开通冲还贷业务,授权资金中心将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无需另行办理住屋公积金提取业务。

(九)贷款办理“只跑一次”。借款申请人到贷款经办银行网点即可现场办妥贷款申请手续。自愿选择开通EMS免费邮寄《借款合同》服务的,贷款发放后不必到银行网点领取,实现贷款办理“只跑一次”。

(十)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首付款证明等材料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

借款申请人一方在北京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屋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住屋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通过全国住屋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资金中心缴存住屋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屋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部队转业人员住屋公积金缴存时间不满足相关规定的,提供转业证,无需提供其原所在部队开具的《住屋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一)公示贷款办理进度。资金中心在门户网站公示各银行经办网点贷款办理进度,借款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办理地点。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网签日期为准。此前已完成网签的,按原规定执行。请及时转发所属各级在京单位,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屋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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