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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善文化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条件,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文化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06-07-01

实施时间:2006-07-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善文化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条件,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项目与投资管理职责分工,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直属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含行政事业费结余、捐赠、贷款、合作资金等)进行的建设项目。文化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项目主要包括业务办公用房、演出剧场和排练用房、配套辅助用房、单身职工集体宿舍的新建、扩建、翻建。与土建相关的采暖、空调、电梯、防火防盗、人防等设施及主要设备、管网的更新改造,也按基建项目考虑。

按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规定,职工住宅建设不再纳入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范围。

第三条 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大中型项目、普通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第四条 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管理体系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直属单位即建设项目法人,履行业主职责,就工程项目对国家及文化部负责,承担申请立项、筹措建设资金、开展工程准备、组织工程建设和验收、办理交付固定资产和项目的使用等管理责任。

(二)文化部是直属单位基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直属单位项目及投资的审批或核准。计划财务司是具体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普通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核、投资评估与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配合直属单位申报北京市建房计划;参与对项目建设的监督。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大中型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由直属单位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经文化部审核后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投资规模巨大或工程复杂、影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请国务院审核同意后,再行下达审批或审核意见。

(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要求并接受市规划委的审核,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审核亦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

(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地方基建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在京建设项目需经其审核纳入北京市建房计划、办理工程开工证并负责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投标审核。项目需要征用建设用地的,要先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达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六)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家部委及其直属单位中央所属土地利用计划审核部门。

第五条 直属单位项目建设应贯彻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施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请年度预算内投资,申领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开展工程审计,工程转固定资产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的不能进行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项目不予安排投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项目中凡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承办。

第九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对工程招标投标或选择委托单位过程的监督。国家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直属单位提出申请,驻文化部纪检组监察局参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的评估、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中审计单位的确定应事先征得计划财务司的认可,或由计划财务司委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试行“代建制”。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十二条 直属单位项目在做好调查研究并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1、符合文化部直属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2、单位实际需要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3、符合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必须报送立项报告,新建、扩建、翻建项目须以项目建议书形式提交。

达到大中型工程标准,纳入大中型工程管理的项目或比较复杂且投资较多的普通项目,还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新征(占)土地要求的项目,立项前需要事先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的申办。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责任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初步规划方案(包括方案图或示意图),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项目进度安排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包括方案图);5、环境分析(日照分析等);6、交通条件;7、消防;8、节能节水;9、人防;10、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1、投资效益分析;12、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还是部分)、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是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14、结论;15、附件(图)。

(三)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内容与规模、当前状况、检测部门的意见、改造条件、改造方案、投资测算和来源等。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编制立项文件。

(一)普通项目中的新建、扩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请专业设计或咨询单位协助,特别是参与编制其中的项目规划方案。

(二)大中型项目或纳入大中型项目管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通过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完成。

(三)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告,宜请专业部门协助。

(四)新建、扩建项目建议书的文件中需要附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达的项目规划意见书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的中央所有权土地利用规划意见。

第十五条 文化部在收到直属单位项目建设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研究、论证并批复或审核上报。

(一)新建、扩建普通项目由计划财务司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议,必要时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一步进行项目评估后,由计划财务司报部审批。

(二)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或纳入大中型项目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财务司组织有关人员评议并经文化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估和审批。

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工程计划体系,方可实施。计划体系包括文化部项目储备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年度中央财政投资计划、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计划、北京市建房计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土地利用计划。

第十七条 文化部实行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直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前将建设项目申请报送文化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纳入文化部项目储备计划,作为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储备项目正式批准转入文化部的建设计划,才能开始建设。

第十八条 文化部根据国家建设要求和文化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已经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转为建设项目。

(一)申请国家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排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内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的要求和时间,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下一年项目建设计划(包括续建项目同期上报)。

(二)不申请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大中型项目外,一般不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建设投资审批,只要条件成熟,可即时将储备项目转为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批准,或文化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的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按照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经文化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商,合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按规定由直属单位经计划财务司,与其它年度预算一并上报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年度资金计划最终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中央财政投资计划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审核同意的新建、扩建项目且安排投资后,直属单位需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中央在京单位年度房屋建设计划。

(一)由计划财务司出具函件,直属单位持文化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立项文件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划意见书,先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项目登记备案。

(二)待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仍由计划财务司出具函件,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证明等必备文件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将已纳入登记备案表的项目转入当年施工项目计划。

纳入北京市施工项目计划后,直属单位方可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中央部委及在京直属单位土地上建设项目,应纳入中央所属土地利用管理计划。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项目确立以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方案是在初步规划方案基础上的深化,主要包括与已有建(构)筑物的关系,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二十五条 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多方案比较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议。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项目规划意见书上有要求的,设计方案应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国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文化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达到建设部规定深度。

第二十七条 对内容复杂、投资较多的普通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计划财务司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明确修改意见,报部审批。评估费用在项目中列支。普通项目设计概算超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项目投资额,由直属单位组织设计调整,或负责不足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估与审批。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要求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概算超出时,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追加投资。审批未通过的,直属单位应自行平衡投资。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文化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后,直属单位应明确主管项目建设的单位领导,作为项目责任人。单位法人是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标准、质量、工期、安全、廉政等负有首要责任。

第三十条 直属单位应成立工程筹建处(办公室),具体组织工程建设并保持与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程筹建处(办公室)应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经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委托中介机构采用项目“代建制”模式的,应事先报请文化部批准。

(一)受委托中介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管理机构,主要通过招标选择。

(二)针对文化部基建项目管理及项目的特点,直属单位应签署项目公司委托协议,详细明确各方职责。

(三)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项目管理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权限内代表项目法人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直属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以达到预定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

第三十三条 直属单位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要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参考范本。

合同文本要注意体现风险防范意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落实年度项目建设投资;

具备完整的建设用地归属证明文件;

已完成全部设计图及复审;

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

已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已完成项目施工审批手续(即已取得《开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进行调整项目规模、使用功能和提高设施标准,应报计划财务司备案。项目重大变化需经文化部批准。大中型工程的调整要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直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定期分析投资状态,全过程严格控制投资,防止超概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调整导致投资突破批准的概算,直属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解决投资缺口,并保证工程完成和不降低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各项功能。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概算的,可报原批准单位审批,未批准的,直属单位自行平衡投资。

第三十八条 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筹备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后勤使用部门。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直属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并接合本单位特点,加强对基建财务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基建预算和资金支出审核制度,并注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顺利地开展。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要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接受计划财务司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直属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经文化部向财政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

按财政部规定,文化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直属单位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工程进度款。

竣工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结算价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付款。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直属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重要项目报计划财务司组织复验收,国家重点工程还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国家验收。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工作总结;4、施工图、竣工图;5、设备技术说明书;6、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7、工程质量合格文件;8、工程结算、工程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直属单位须在3个月内完成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文化部审批。重点基建项目财务决算还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中介机构的选择必须经计划财务司同意或由计划财务司委派。审核费用在项目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直属单位应及时开展审计工作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不移交固定资产,不应交付使用。直属单位应组织完成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报告应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重要项目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计划财务司要组织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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