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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特规定以下四条,请各单位严格执行,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因主观因素造成的投资增加,提高投资效益。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4-04-07

实施时间:1994-04-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如擅自违犯,一经我部发现,先停止该单位当年的国家预算内投资拨款,经部调查处理后再恢复拨款。由此引起的工程拖延和经济损失,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明确规定计划建设工期,以使项目按计划开、竣工。

第三,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在工程完工后,各单位要及时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凡不及时决算,在我部投资计划中已经销号的项目,再要求调增项目总投资,安排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否则,将把已经列入计划的新项目替换下来,以有效控制建设规模。

第四,继续推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国家预算内投资可以承担包干期内因物价上涨超过预留系数而增加的投资。但不管包干与否,国家预算内投资均不承担以下支出:

1、擅自修改设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引起的投资增加;

2、计划建设工期之外的物价上涨,定额上调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

3、原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中已列明单位自筹资金的部分;

4、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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