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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保险统筹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01-16

实施时间:2001-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保险统筹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适用本办法。

三、基金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结余等业务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

四、基金会计组织系统分为总行、分行(合营业管理部及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四级会计单位,以上各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五、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六、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八、基金会计指标要按总行统一口径、前后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九、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基金的筹集、基金的支付、基金的调剂和上划、基金的转移、基金结余的计算和结转,以及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十、统筹机构要按以下规定运用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各统筹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总行可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

(二)统筹机构在填制基金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要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十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要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字迹清楚。受理会计凭证要严格审核。

十二、账务组织分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有关登记簿等进行核算。

十三、记账规则为:

(一)账簿要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逐笔登记,结出余额;

(二)记账必须经过复核;

(三)错账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填制冲正传票,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查盖章。

十四、账务核对分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账表、账据和内外账核对相符。

十五、账簿按年度结转,结转余额要前后衔接。

十六、会计账簿的装订和保管按统一的会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统筹机构要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统筹机构要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统筹机构对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统筹机构对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告由统筹机构自行规定。

(三)统筹机构对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

(四)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上级统筹机构,由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二级会计单位的季度会计报表要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电子数据15日内报达);年度会计报表要于次年2月15日前报出(电子数据2月15日内报达)。

(五)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报出的会计报表,要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经办人章和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十八、基金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管理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修订。二级会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章 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102 收入户存款

2 103 支出户存款

3 104 财政专户存款

4 105 结算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20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 单位缴费收入

-2 个人缴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转移收入

14 405 上级补助收入

15 406 下级上解收入

16 407 补缴收入

-1 单位缴费收入

-2 个人缴费收入

17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基本养老金支出

-1 离休金

-2 退休金

-3 退职金

-4 国家补贴

-5 地方补贴

19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 丧葬抚恤补助费

-2 遗属困难补助费

20 511 转移支出

21 512 补助下级支出

22 513 上解上级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1 一次性支付

-2 利息支出

-3 其他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收入户除向财政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2.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养老保险对象(以下简称保险对象)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含本息,下同),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4.收到基金的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财政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拨下级统筹机构基金,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4.保险对象调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按总行规定向系统外社会保险机构转出的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保险对象死亡继承或出国定居支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含本息,下同)和其他经总行核准的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财政专户存款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5.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按规定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债券账面价值,借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05号科目 结算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结算户的款项。用于核算除总行外的各级统筹机构的基金收支业务。

(二)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统筹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或上级统筹机构下拨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银行转来结算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保险对象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含本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金的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保险对象调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按总行规定向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8.保险对象死亡继承或出国定居支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和其他经总行核准的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结算户存款日记账”,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结算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结算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结算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结算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照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总行按规定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按规定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记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面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款项,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年终,要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设置“单位缴费收入”和“个人缴费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结算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给予的基金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对象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而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转入的基金。

(二)收到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统筹机构补助的基金。

(二)收到上级统筹机构补助基金时,借记“结算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自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

(二)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下级统筹机构设置明细账。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补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二)收到补缴以前年度基金,借记“结算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设置“单位缴费收入”和“个人缴费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缴费单位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

(二)本科目要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离休金,核算按总行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2.退休金,核算按总行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3.退职金,核算按总行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4.国家补贴,核算经总行核准,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津补贴。

5.地方补贴,核算经总行核准,按地方省级政府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津补贴。

(三)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总行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用、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其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二)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丧葬抚恤补助费,核算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总行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用、一次性抚恤金。

2.遗属困难补助费,核算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总行规定支付的供养其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对象调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按规定向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的基金。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拨付给下级统筹机构的基金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统筹机构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补助的下级统筹机构设置明细账。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3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统筹机构的基金支出。

(二)上解上级统筹机构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对象死亡继承或出国定居支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和其他经总行核准的支出;

(二)支付个人账户余额或支付银行手续费等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一次性支付,核算保险对象死亡继承或出国定居,按规定支付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

2.其他,核算其他总行核准列支的支出。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四章 基金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要根据上年末本表“年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要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要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要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结算户存款”项目,反映结算户存款余额。本项目要根据“结算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要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要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要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要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至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基金结余。本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基金合计”项目,反映资产减负债数额。

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年自年初起至年末止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年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要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财政部给予基金的补贴。本项目要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转移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对象调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转入的基金。本项目要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统筹机构拨入的基金。本项目要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在汇总报表中,为扣除辖内调剂基金和分级拨补因素的影响,要将辖内各机构汇总后的本项目减去“补助下级支出”项目,抵减后的差额在本项目填列,反映上级统筹机构拨补辖内的基金总额。“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填列为零。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由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要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在汇总报表中,为扣除辖内调剂基金和分级上解基金因素的影响,要将辖内各机构汇总后的“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减去本项目,抵减后的差额在“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填列,反映全辖上划基金的总额。本项目填列为零。

7.“补缴收入”项目,反映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本项目要根据“补缴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基金的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要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9.“基本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要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0.“离休金”项目,反映按总行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离休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1.“退休金”项目,反映按总行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退休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2.“退职金”项目,反映按总行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退职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国家补贴”项目,反映经总行核准,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津补贴。本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国家补贴”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地方补贴”项目,反映经总行核准,按地方省级政府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津补贴。本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地方补贴”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用、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其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本项目要根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转移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对象调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按规定转给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本项目要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上级统筹机构拨付给下级统筹机构的补助支出。本项目要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在汇总报表中,为扣除辖内调剂基金和分级拨补基金因素的影响,要将辖内各机构汇总后的“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减去本项目,抵减后的差额在“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填列,反映上级统筹机构拨补全辖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填列为零。

18、“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下级统筹机构上解上级统筹机构的支出。本项目要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在汇总报表中,为扣除辖内基金调剂和分级上解基金因素的影响,要将辖内各机构汇总后的本项目减去“下级上解收入”项目,抵减后的差额在本项目填列,反映全辖上解基金的总额。“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填列为零。

19.“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其他总行核准开支的支出。本项目要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0.“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

基金季结算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季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自季初起至季末止实际发生数,“累计数”栏填列年初至本季末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报表各项指标的填列办法同01、0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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