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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怎么办?

当我们在驾驶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小编觉得最重要的应该就是认真驾驶了吧!对司机来说最痛苦的事情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了吧。但是当如果真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千万不能驾驶逃逸,最明确的就是报警,全面配合警方,等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下发。但是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为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通过阅读以上文章,小编在此为大家做一总结。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不满意时,我们应该怎么做。首先看认定书中是否有以下四项内容: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只要有这四项其中之一的,就可以向上级申请。好了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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