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车辆交通 >交通事故赔偿 >

刘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 事 判 决 书

刘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内0702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蒙古族,大专文化,呼伦贝尔市某物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金梅,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杭延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景文、王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刘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18时48分,被告人刘X驾驶松花江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海拉尔区XX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某小区前方时因超速行驶、瞭望不周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XX相撞,致马XX当场死亡。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拉尔大队认定,刘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X于2016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证人孙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谅解书,被告人刘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赔偿、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杭延生

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cheliang/shigupeichang/jrrn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