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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贠泥诉被告耿XX、铜川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贠泥诉被告耿XX、铜川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贠泥,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XX一组60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等驾坡街道办月登阁村40排。

原告贠泥诉被告耿XX、铜川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褚XX,陕西XX律师。

被告耿XX,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XX。

被告铜川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玉华XX。

法定代表人秦X,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XX。

代表人孙X,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X,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泥诉被告耿XX、铜川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贠泥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贠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贠泥负担,但因原告贠泥身体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依法准许其免交诉讼费。

审 判 长  侯 梅

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

人民陪审员  姚建生

书 记 员  姚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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