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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改自诉程序

公诉案件改自诉程序

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无论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不可能转化为自诉案件。这就说明,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如果改变罪名变为自诉案件时只有两种类型。
一、当变更罪名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时,这类案件排除检察院的管辖权,虽然已经被提起公诉,但是,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有时候检察院不愿意撤回起诉,变通的方法就是,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对该案没有起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公诉案件改自诉程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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