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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认定

逃避商检罪认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3种行为:
(1)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
(2)对应当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
(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逃避商检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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