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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格式条款

保险法格式条款

保险法格式条款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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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n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rn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n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rn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rn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rn  (三)保险标的;rn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rn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rn  (六)保险金额;rn(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rn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rn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rn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rn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rn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rn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rn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rn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rn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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