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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保险

保证担保合同保险

保证担保合同保险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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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与保险有哪些不同


保证担保与保险有着根本的不同:

1.风险对象不同。保证担保面对的是“人祸”人为的违约责任;保险面对的是“天灾”,意外事件、自然灾害。

2.风险方式不同。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保证担保当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权利人和保证担保人。权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当委托人违约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担保人处获得补偿。这就与保险区别开来,保险是谁投保谁受益,而保证担保的投保人并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最重要的在于,委托人并未将风险最终转移给保证担保人。这也就是说,最终风险承担者仍是委托人自己。

3.风险责任不同。依据担保法律,委托人对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证人的义务;而依据保险法律,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另外,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承诺有责任通常属“第二性”赔付责任。

4.风险选择不同。同样作为投保人,保险没有选择性,只要投保人愿意,都可以被保险。保证担保则不同,这必须通过资信审查评估等手段选择有资格的委托人。因此在发达国空,能够轻松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誉、有实力的象征。也正因为这样,通过保证担保可以建立一种严格的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5.风险预期不同。保险展业对于风险损失是有预期的,而保证担保在理论上却不希望发生风险损失,这可能是不现实的,但却是保证担保的原理。由于保证担保人在出具保函前要对委托人的各种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所以,一旦决定保证担保,基本上能确信不大可能发生委托人不履约行为。换句话讲,保险建立在实际可计算的预期损失基础上,而保证担保则建立在委托人的食用等级和履约能力基础上。保险造就的是互肋机制,保证担保造就的是信用机制。形成信用机制是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主要目的所在。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可以制约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它与监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是相生相成的,和保险之间也是有根本性的不同。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可以让工程质量更有保障,追责也更有针对性,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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