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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本案有关系的人吗

行政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本案有关系的人吗

一、行政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本案有关系的人吗

行政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本案有关系的人吗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是谁?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属于一种比便特殊的诉讼,不仅在主体上面存在特殊性,而且对于诉讼的对象上面也存在特殊性,对于提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与本案有关系的人,那么也可以是与本案无关系的人,只要诉讼的请求合理、合法就可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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