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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

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

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起到保护作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通常会在形政诉讼之前进行。而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属于最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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