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解释
- 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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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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