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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一)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条竞合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出卖部队武器装备的,应优先适用《刑法》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以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论处。

(二)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出卖、转让定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如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依照《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而将出卖、转让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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