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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廉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北京市廉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北京市廉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北京市廉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1.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屋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屋制度改革,加快住屋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2. 城镇廉租住屋(以下科称廉租住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屋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屋。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屋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屋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屋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屋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屋的管理工作。

4. 城镇廉租住屋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屋标准的原有公有住屋;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屋;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屋;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屋;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屋标准的住屋;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屋标准的住屋。

5. 廉租住屋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屋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屋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6.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7.廉租住屋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屋。廉租住屋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8.承租廉租住屋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屋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屋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二、北京申请公租房条件?

公共租赁住屋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屋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屋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屋或者现有住屋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屋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屋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屋和购买经济适用住屋、限价商品住屋等住屋保障;

5、住屋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共租赁房是对住屋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屋困难的人员,提供住屋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综上所述,廉租房是一种保障性的房屋,他解决了住屋困难人的住屋问题。申请人只要申请人只要足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就可以进行申请,具体的情况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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