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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廉租房管理办法

天津廉租房管理办法

天津廉租房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廉租房针对的是城镇居民,不过此时也有条件要求,一是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一方面要求住屋困难。而廉租房与公租房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分配形式上,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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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屋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屋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屋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屋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屋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屋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屋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屋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屋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屋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屋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屋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屋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屋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屋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屋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屋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屋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屋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屋可提取个人住屋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屋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屋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屋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屋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我国法律上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情况下如果涉及到遗嘱的继承处理,必须符合遗嘱继承的相关条件,即必须取得产权,但对于经济适用房在继承过户中的相关规定,比如五年后才可以过户等政策是必须要遵守的。

标签: 廉租房 管理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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