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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租房户型面积的规定是什么?

合肥公租房户型面积的规定是什么?

一、合肥公租房户型面积的规定是什么?

合肥公租房户型面积的规定是什么?

合肥公租房户型面积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租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屋需求。公租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屋作为有别于廉租住屋、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屋,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屋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屋的规定,

二、公共租赁住屋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屋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屋,是完善住屋供应体系,培育住屋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屋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屋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屋、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屋。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屋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屋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屋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屋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屋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屋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屋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屋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屋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屋,而公共租赁住屋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屋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屋与个人出租住屋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屋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屋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屋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屋中,廉租住屋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屋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屋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屋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在当代社会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人员,并且没有一定的经常居住地的话,是可以进行一定的公租房的申请啊,这样的一种申请的话,它所涉及到的范围非常的广泛,但是这样的房屋一般情况下面积的话都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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