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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时效适用

涉外诉讼时效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若干意见》第195条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2、《民事诉讼法》246条: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打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确定。
3、《民事诉讼法》247条: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
4、《民事诉讼法》248条: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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