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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农村居民来讲,若大家庭中需要分家的话,那么此时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分一块宅基地,用于建造自己的房屋住宅。当然了,提出申请之后也有可能出现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那到底这些情形都包括哪些?请跟随本站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如何收回农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由村民会议确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体标准按照同村同价的原则。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在农村居民提出宅基地申请之后,不是一定就能获得宅基地批准的。此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而只有达到了规定条件的,那么才会准予批准宅基地。至于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本站小编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各位可以了解一下,看看自身申请宅基地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

标签: 批准 宅基地 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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